關于預留用地的規劃管理矛盾
如果工業土地招拍掛以后還是不能實現土地獲取權的競爭,那么企業完全可以通過下次的土地招拍掛取得預留用地了!這樣的情況下,給規劃部門帶來一個困惑,企業在首期的土地使用權獲得后,能不能將周邊的用地作為自己的預留用地畫入總平面圖?我個人覺得還是不能的,盡管總平圖面的審查不是行政許可,但應當與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范圍一致,而規劃用地紅線也應與土地出讓合同后附的宗地圖一致。預留用地的概念是在企業取得的土地范圍內目前不建設,為后面的生產擴大而預留的用地范圍,而如果還沒有取得使用權,土地的權屬待定,是不能作為預留用地的。
可以預想這樣的情況,如果存在需要公示的情況,比如周邊有居民,那么你能將沒有土地出讓合同的土地作個規劃做行政許可公示么,應當是不能的。
另有一個情況,地塊內有需拆遷的,為節約時間,能否在未進行土地招拍掛前就進行規劃用地許可的公示呢?
提示:工業項目可以不凈地出讓,房地產項目的必須要凈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