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有關問題的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建辦法函〔2011〕25號
關于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有關問題的函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的請示》(吉建文〔2010〕86號)收悉?,F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我部《關于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0〕313號)的復函(法工委發〔2011〕1號)轉發你廳,請遵照執行。
附件:1. 法工委發〔2011〕1號
2. 關于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0〕313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工委發〔2011〕1號
你部2010年12月3日“關于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0〕313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部的意見,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法建設工程不能拆除的,應當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的違法收入應當與應依法沒收的實物價值相當。
2011年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法函〔2010〕313號
關于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請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城鄉規劃法》實施以來,一些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來函來 電,請示對該法第六十四條中“違法收入”計算問題進行解釋。第一種意見認為,違法收入就是違法建設工程的銷售收入;第二種意見認為,違法收入應以房地產價 格評估機構評估的違法建設工程的價格來確定;第三種意見認為,違法收入應為違法建設工程的銷售收入與工程成本之差。我們認為,追究違法建設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堅持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無利可圖的原則,以達到懲戒違法行為、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的目的。為此,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
為正確理解和執行《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現就違法收入計算問題請示你委,請予答復。
附件:關于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的請示(吉建文〔2010〕86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吉建文〔2010〕86號???????? 簽發人:柳 青
關于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的請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長春市規劃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使用范圍向我 廳申請法律解釋。經研究,我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法律解釋權屬國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鑒于此,現將長春市規劃局《關于對違法 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的請示》(長規字〔2010〕35號)呈上,請給予答復。
特此請示。
附件:長春市規劃局《關于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的請示》(長規字〔2010〕35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長春市規劃局文件
長規字〔2010〕35號??????? 簽發人:王洪順
關于對違法建設進行行政處罰計算違法收入的請示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br> 我局在監督檢查實際工作中,對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規劃影響,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據上述條款采取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行政處罰。但對于違法收入的計算方法有以下三種不同形式可以選擇:
1.?違法建筑的銷售價格;
2.?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
3.?銷售價格與工程成本之差。
我局認為,違法收入如何確定應由省廳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定,使相關工作標準統一,以指導行政處罰工作。
以上請示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