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管理交流3月10日
回復1、沒控規出條件違法。
回復2、村里的旅游項目,鎮規劃中應該有用地布置,所在村的村莊規劃中放進去,深度基本達到控規的要求。
2、請教 鐵路專用線防護綠地能出讓建安置房嗎,防護綠地內不進行建設,僅用于平衡指標?
回復1、不符合控規。
回復2、鐵路的防護綠地應該不能出讓。
回復3、不占用建設,應該問題不大。
回復4、即使是不建設,仍為防護綠地,也是擦邊球啊。另外后期方案還要考慮鐵路退線要求。
回復5、出讓,肯定用地性質就是居住用地了,這樣就相當于變性,建議走控規調整。
回復6、綠線屬于總規強條,不能隨便動,但是具體權屬也沒有說不能給個人或者企業,可以發函看看國土怎么說。
3、關于高層側向間距,要滿足13米,這個可以扣除建筑外掛的厚度嗎?
回復:
間距應該是外墻最外表起算
4、一塊地已出規劃設計條件(土地手續已辦理),因控規調整,地塊面積發生變化,規劃設計條件要變更,出條件時指標是依據現在的控規還是之前已出條件的指標。
回復1、依據現在,賠償。
回復2、按照之前審批的前期內容來申辦,應該是不溯及既往。
回復3、土地手續在調整規劃前已經辦了,就不用再出規劃條件了。
未建設的,必須按目前的控規來考慮審批。
5、住宅項目怎么才能避免“高低配”,除了在規劃設計條件中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形成良好的天際輪廓線”外,可有什么好辦法?? 控規中限定建筑高度?
回復1、天際線什么的只是城市外圍的一些東西? 千萬不要到處強調建筑高差要求
回復2、建筑高度跟開發商意志有關,跟產品組合有關,不跟上位規劃和國家規范相沖突的話,沒必要卡在一些仁者見仁的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