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降低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新發改醫價〔2012〕828號
烏魯木齊市發展改革委:
為提高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的利用效率,減輕企業和群眾收費負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委決定適當降低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標準,進一步規范城市規劃信息服務收費行為?,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收費屬于事業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劃信息服務單位應按照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原則收費,要與委托方簽訂協議(合同),利用城市規劃專業信息和專業知識,向委托方提供規劃論證等服務并收取費用。
二、適當降低和規范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收費標準。按規劃業務種類不同將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分為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執行:1、建筑工程中用地征遷、征地項目按建設用地面積每平方米0.7元收??;2、建筑設計紅線項目非高層建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7元收取,高層建筑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8元收??;3、市政工程項目中,市政管線按每米0.7元收取,市政配套設施按照建筑工程項目收費標準執行。既提供用地征遷、征地項目的規劃信息技術服務,同時還提供建筑設計紅線項目的規劃信息服務的,只能按照建筑設計紅線項目規定標準收取費用,不得重復收費。
三、規劃信息技術服務的內容包括:為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選址、用地征遷等提供規劃可行性研究、咨詢服務;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提供城市規劃信息和市政配套設施的相關資料;計算規劃指標,測繪數字化地形圖、城市坐標等紅、蘭線圖及提供三份成品圖紙(包括IC卡);提供竣工后工程資料的搜集、整理、編目、歸檔,推廣規劃檔案計算機管理、查詢和利用。
四、 規劃信息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收費管理的規定,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執收單位不得借助行政審批權強制或變相強制被收費對象接受服務而強行收費,不得采取分解 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要及時到價格主管部門變更《收費許可證》的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的醒目 位置公開標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規劃信息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不具備規劃信息服務資格從事收費的,以及其他違反收費規定的行為,應依據《價格 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嚴肅查處。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 1日起執行,原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信息技術服務正式收費標準的批復》(新計價房〔2001〕1664號)同時廢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