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規劃項目批后管理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后管理工作,確保建設項目嚴格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 例》、《江西省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規程》、《江西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規定》、《江西省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 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規劃批后管理,是指對已取得景德鎮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以規劃公示、規劃放線、規劃驗線、規劃巡查和竣工規劃核實等為主要內容的規劃管理活動。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1、對經規劃批準的各類城市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如道路、橋梁、管線工程等)現場放線、驗線工作及規劃公示情況;
2、對經規劃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建筑單體及配套設施等內容進行跟蹤監察;
3、對經規劃批準的建設工程竣工后的規劃核實;
4、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認定;
5、其他需要進行批后管理的內容。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景德鎮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景德鎮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
第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實行統一、集中管理,由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景德鎮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局)建設工程管理科代表市局對城區的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高新規劃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具體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的批后管理、放線、驗線、規劃核實等工作。
第六條?? 對經規劃批準的建設工程采取批后跟蹤管理制度。由市局建設工程管理科(分局)工作人員按工程施工階段填寫《建設工程批后跟蹤管理卡》(附表一),放線后存放于工程施工現場以備檢查,至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交至市局建設工程管理科(分局)。
?
第二章 規劃放線與驗線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向市局建設工程管理科提交放線申請(高新區直接向所屬規劃分局申請),填寫《建設工程規劃放線申請表》(附表二)。經審查具備條件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定位放線通知單(附件三),并在 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工作結束后,向市規劃信息研究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規劃信息中心)提交《建設工程規劃放線記錄表》(附表四)一式4份。
第八條? ?建設工程批后管理中驗線共分為三次:驗樁(灰線)、驗基槽、驗±0標高。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驗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用地四至界線、建筑位置、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和用地界線等控制線的距離、建筑間距、每棟建筑的外墻邊線尺寸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放線后、基礎施工前和±0標高三個階段,應及時向市局或所屬分局申請,會同規劃測繪隊對分別對上述環節進行驗線,并由局建設工程管理科跟蹤進行聲像檔案服務。驗線合格,市局或分局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規劃驗線合格確認書》(附件五,一式2份);驗線不合格的,由市局或分局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請規劃驗線。拒不整改的,書面函告市執法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放、驗線工作人員和測繪工作人員均無權擅自變更規劃批準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附件六,根據江西省城鄉規劃公開公示辦法設置),并懸掛至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完成,接收公眾監督。公示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四至;
2、批準的建筑物使用性質、建設規模、建筑層數、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主要技術指標;
3、后退用地邊界、道路紅線數據;
4、 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建設工程的單體效果圖;
5、其他需要進行公示的內容。
?
第三章 規劃巡查
第十三條?? 市局建設工程管理科和分局應采取定期巡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巡查必須2人以上),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管理,建設工程管理科或分局應建立定期跟蹤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 巡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未經放、驗線即擅自施工的建設工程,巡查人員應予以制止,報建設工程科科務會或違法建設處置聯席會研究,經研究可以整改的應及時下 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附件七)。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建設的,應當場責令停工,報建設工程科科務會或違法建設處置聯席會研 究,經研究可以整改的應及時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由市局書面函告市執法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規劃管理巡查人員應按照《建設工程批后跟蹤管理卡》的內容,分別對以下環節進行跟蹤檢查:
1、放、驗線階段;
2、建設工程基礎階段;
3、主體階段;
4、外立面裝飾階段;
5、室外配套階段。
以上5個環節經現場檢查合格的,填寫《建設工程批后跟蹤管理卡》;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整改到位后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對于不接受檢查的,不按規劃要求整改的,不予竣工規劃驗收,并由市局書面函告市執法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竣工規劃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由市局建設工程管理科(由2人共同經辦)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市政府政務大廳規劃局窗口申請竣工規劃驗收(高新區、陶瓷科技園區直接向所屬分局申請),工作人員審查驗收材料齊備后,轉至所屬市局或分局進行核實工作。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驗收申請和《景德鎮市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表》;
2、經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總平面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3、規劃竣工測量藍圖、測繪報告及電子光盤(景德鎮市城市規劃測繪隊測繪);
4、建設工程單體平、立、剖施工圖紙(蓋有“景德鎮市建設項目施工圖規劃復核專用章”、竣工圖章、設計圖章及局屬單位公章);
5、建設工程單體立面及屋面6寸實景照片;
6、建設工程批后跟蹤管理卡;
7、驗線合格確認書;
8、消防驗收意見;
9、原建筑單體審批效果圖(加蓋技術科章);
10、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是否按規劃許可的施工圖全部竣工;
2、建筑物是否改變了使用性質(功能);
3、規劃要求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是否均已拆除或者保留;
4、建筑位置、用地范圍、退線距離、建筑間距、出入口設置等總平面布局;
5、建筑面積、層數、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等技術指標;
6、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外裝飾材料及色彩;
7、道路、大門、停車場等環境設施;
8、規劃需設置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及公共服務設施設置配套工程﹙包括:垃圾收集點及中轉站、公廁、物業管理用房、社區服務用房以及按規劃設置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
9、其他應當驗收的內容。
(二)管線工程
1、管溝或管線路徑走向,中心線位置、起止點位置;
2、管線、管溝尺寸、材質等;
3、埋設深度、坡度、架空高度等;
4、其他應當驗收的內容。
(三)道路工程
1、道路路徑走向,中心線位置、起止點位置;
2、道路標高、橫斷面、縱斷面布置;
3、道路附屬地下管線布置情況;
4、道路地上附屬設施;
5、其他應當驗收的內容。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管理科或分局核實合格后填寫《景德鎮市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存根)》,由市局統一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高新區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由分局負責,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報市局備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應及時到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有關竣工核實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 竣工規劃核實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市局下達《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整改意見通知書》(附件八),待建設單位依據 《整改意見通知書》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請規劃驗收。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書面函告市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 例》、《江西省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河岸帶、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
2、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等技術規范、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核心內容進行建設的;
3、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
4、擅自在建筑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臺進行建設的;
5、其他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二條 竣工規劃核實合格后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面積以規劃部門實際審批面積為準。
第二十三條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為單元,按照分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別進行規劃核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于2015年7月30日起執行。尚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在建和竣工未規劃核實工程,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