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中關于調整規劃條件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容積率、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后不得擅自變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方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手續:
(一)申請人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材料并說明變更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經論證確需變更的,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并附論證、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規劃手續,并及時通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六)根據變更后的規劃條件補(退)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協議。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