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程序的補充規定》
市政發〔2011〕96號?2011年11月15日
《西安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程序的補充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變更程序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管理,規范規劃條件變更程序,現就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程序補充規定明確如下:
一、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是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原則不得變更。
確需變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建設項目確因城市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用地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變更的。
二、規劃條件變更工作程序為:申請、專家論證、公示、上報市政府、許可、備案
三、規劃條件的變更,須由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會同市國土部門進行審核。
四、經審批同意變更規劃條件的,應按照工作程序辦理規劃條件變更,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納入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應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函告國土部門。
涉及補繳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憑審批文件到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國土部門開具專項繳款書繳入財政。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前,涉及補繳出讓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交補繳出讓金憑證和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超出原項目批文或備案建設規模要求的,還應提供新的項目批文或項目增補批文。
五、建設單位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因用地的規劃條件發生變更,需要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開發、工業等經營性用途的,由國土部門向規劃部門提出新的規劃條件征詢函并按照新的規劃條件,重新實施招、拍、掛出讓。
建設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若規劃條件發生變更的,按照市政發〔2009〕52號文件第17條執行。
六、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置,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未經批準增加容積率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補辦規劃手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對拒不補繳土地出讓金而動工建設的,由原批準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處置。
附件:建設用地變更規劃條件審批流程圖(略)